劳务工伤case

“超龄”工伤单位不赔,律师助力拿到赔偿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8日,张先生就职于某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9月5日下午,在操作冲床的过程中由于冲床机械故障,在未按下开关的情况下冲床自行启动,将其左手砸伤。张先生受伤后,由同事开车将其送至某市区医院进行包扎,随后转至某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住院 27 天,于2022年9月30日出院,经诊断为:左手开放伤、左手毁损伤(拇示指)、手部多发骨折脱位、皮肤软组织缺损、脱套伤。出院后,张先生多次与企业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慕名来到朗禾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所接受委托后,选派夏蕊律师、解玉丽律师为其代理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夏蕊律师、解玉丽律师第一时间和当事人取得联系,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在依法有理有据的基础上,确立了办案思路及策略。根据张先生目前情况,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第一、走工伤,但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有证据能证明张先生与某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申请仲裁赔偿;第二、走人损,即张先生与某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先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直接申请伤残鉴定。而今张先生65岁,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享有存在劳动关系的权利。相较于工伤,走人损对其更有益,获赔或许更多。张先生听后,果断听取夏律师意见,先提起诉讼,并在夏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伤残鉴定,结论为7级。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单位承担了60%的责任。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先生因受伤所造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225313.38元;
二、驳回原告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实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律师感言】
企业在实际用工时,应做好聘用人员的年龄审查和社保审查,对于希望聘用的超龄人员,查清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是领取退休金;而对于在职人员,如果已达退休年龄而希望继续聘用,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签订劳务合同,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律师简介】
夏蕊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先后取得了医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与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执业以来,夏律师曾先后参与天津渤钢系破产重整一案、华融系资产剥离项目等,并协助处理了成长动力(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事宜以及多起专项法律项目;在诉讼业务领域,曾办理多起公司商事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重大案件。夏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客户处理大量诉讼与非诉案件,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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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品牌宣传 来源:朗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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