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途中受伤,律师助力伤者维权并获赔偿
【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20年7月受雇于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合同。2022年8月3日,其骑车出勤进入车棚打卡,因车棚上坡有缺口,其骑车卡在缺口处,连人带车摔伤。张先生当即联系女儿到某市区人民医院就医,诊断为腰椎1爆裂性骨折;后转至某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进行行脊椎内固定手术。以上医药费均由其自费支付。张先生认为,其在上班打卡途中意外受伤,应当属于在提供劳务期间受伤,公司应当配合其并积极赔偿,但公司未予配合。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先生慕名来到朗禾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所接受委托后,选派王鹏程律师为其代理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王鹏程律师第一时间和当事人取得联系,确定办案思路,通过各种渠道调证。而后王鹏程律师又多次往返工伤科、保险,并与其雇佣单位沟通,得知双方就原告受伤原因是否属于其从事劳务雇佣工作范围意见分歧较大,相互争执不下,情绪十分激动,无法进行庭前调解后联系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开庭,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环节,双方对案情及法律关系都有了基本的了解,虽是劳务关系,又是在上班之前受伤,法官还是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单位承担了20%的责任。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就医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 56,465.11 元;
二、驳回原告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7 元,由原告张先生负担 2,214元,被告某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553 元。
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实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律师感言】
目前社会存在大量的劳务雇佣现象,各行各业提供劳务者受害事例频发,接受劳务者多为规模较小的企业或个人,存在着设施不健全、疏于管理、安全保障措施较少、风险意识薄弱的现象,一旦发生事故,对双方均会产生困扰。朗禾律师提醒,提供劳务者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务者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律师简介】
王鹏程律师,中共党员,天津工业大学(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士学位,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其在大学期间就一次性通过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致力于成为法律工作者。之后其在实践中学习和成长,精通民法,熟悉刑法、民诉法等多部法律。
自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数百起,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其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尤其在离婚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表现突出,深受当事人、法官及法律工作者的好评。在结案后,更是与当事人成为生活中的好友,在业界一直拥有良好的口碑。此外,其还利用专业知识,致力于推动天津市律师协会成立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的建设,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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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品牌宣传 来源:朗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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