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女士与伏先生为多年好友,自2021年起,伏先生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陈女士借款,陈女士出于对伏先生的深厚信任,几年来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伏先生进行划扣借款,甚至通过微信、支付宝亲自扫码向伏先生提供的付款码支付多笔金额,更又在支付宝花呗、借呗等平台贷款向伏先生借出多笔大额款项。但伏先生并未按时还款,陈女士不得不在贷款的高额计息和催款轰炸下寻求法律的帮助,但陈女士与伏先生之间的转账流水及借还记录极为复杂,一审法官在并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陈女士全部的还款请求。
办案过程:
在接到陈女士二审的诉讼委托之后,朗禾律所立即指派夏蕊律师团队的包律师与宫律师二位律师为陈女士进行代理,二位律师立刻与陈女士沟通案情,确定诉讼重点,为陈女士及时提起上诉。之后又历经多日的反复沟通确认,整理转账流水、贷款及还款记录,最终确定借款金额约为41万元,并在庭上向二审法官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阐述辩论,最终在翔实的证据材料及精妙的语言下,二审法院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事人对律师们的服务非常满意,朗禾律师事务所在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路上又成功赢下一局!
律师说法:这类“借贷”可能从头违法!
1、信用-卡出借行为本身违法,银行有权冻结卡片、追偿欠款
2、若涉及套现,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法条: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朗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