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张晓冬律师团队刘毅博律师主办的工伤纠纷案件顺利结案,在朗禾律师不懈的努力之下,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46.5万元赔偿款,当事人对刘毅博律师表达了高度的感谢和认可!
基本案情:
当事人吴师傅在踏入工地仅仅半天之时,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如晴天霹雳般降临,他不幸被重物砸伤,伤势极为严重。这本应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给予妥善赔偿的情形,然而,单位方面却在此时选择了逃避责任,对吴振师傅的合理诉求置若罔闻,无情地拒绝给予任何赔偿。在吴振师傅最需要帮助的时刻,吴师傅的家人来到朗禾律所并委托的工伤处理事宜,张晓冬律师团队挺身而出。
办理过程:
刘律师接手案件以后,第一时间帮助当事人系统整理了受伤过程的全部文件以及受伤情况,预估可能得到的工伤赔偿,并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争取通过调节的方式解决问题。
面对单位的强硬态度,刘毅博律师没有丝毫退缩。为了尽快解决案件,还吴师傅一个公平,两位律师不惜牺牲周末休息时间,长途驱车奔赴山东。到达后,便马不停蹄地投入到调解工作中,与单位展开了一场激烈而艰难的谈判。谈判过程漫长而艰辛,从白昼持续至深夜,每一个赔偿细节都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单位起初仅愿意给出 16 万元的赔偿,这与吴师傅所遭受的巨大伤痛和损失相比,简直是杯水车薪。但刘毅博律师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坚韧不拔的毅力,据理力争,逐步击破单位的不合理防线。他们详细地向单位阐述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结合吴师傅的实际伤情,精准地计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在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单位终于认识到自身的责任,最终将赔偿金额提高至 46 万元,并在晚上22点完成和解协议的签署。
律师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朗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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