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养老院“意外”摔伤 被告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张老先生患有阿尔茨海默症,在养老院生活期间不慎摔倒,期间养老院护理人员均未在现场及时救助,经某市某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后张老先生家属多次和养老院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慕名来到朗禾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所接受委托后,选派王鹏程律师、王会来律师为其代理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王鹏程律师、王会来律师在接受张老先生家属的委托后,详细地了解受伤情况,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通过律师的努力,从鉴定民事能力到委托指定监护人,再到做鉴定伤残等级,开庭时律师从多个角度阐述了养老院的责任及不合理之处,最终法院认可养老院的赔偿责任达到70%,在实践中非常难得,并且支持了可观的精神损失赔偿金。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市某老人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老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轮椅等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79467.89元的 70%,即125627.5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合计132627.52 元;
二、驳回原告张老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感言】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双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因合同履行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受《民法典》的保护。养老机构一般提供入住合同格式版本,有的还会要求家属签订《附加协议》《免责协议》等类似文件。这类免责文件是否有效,要看意外伤害时的具体情况,确实由于老人自身原因造成伤害,养老院无过错,老人自行承责。若因养老院照顾不周、服务不到位等导致老人受到伤害,由养老院承担责任。当然还有一种情况,事故发生时,有老人身体原因,也有养老院的原因,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即使该协议是老人家属签字,具备效力,但不是养老院免责的挡箭牌。
【律师简介】
王鹏程律师,中共党员,天津工业大学(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士学位,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其在大学期间就一次性通过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致力于成为法律工作者。之后其在实践中学习和成长,精通民法,熟悉刑法、民诉法等多部法律。
自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数百起,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其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尤其在离婚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表现突出,深受当事人、法官及法律工作者的好评。在结案后,更是与当事人成为生活中的好友,在业界一直拥有良好的口碑。此外,其还利用专业知识,致力于推动天津市律师协会成立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的建设,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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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品牌宣传 来源:朗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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