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发回重申一审应诉胜诉,法院判决返还股权转让款及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委托人张女士与王先生于2006年办理登记结婚,王先生于2021年3月曾提起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王先生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为由诉至法院。委托人张女士婚后育有两女,为照顾家庭,放弃工作机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股权均登记于王先生名下,王先生在起诉离婚前,把名下公司股份全部转让,银行卡存款余额为零。
现王先生起诉张女士要求离婚,始终不认可房产及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的分割,只愿给张女士50万元进行调解,张女士慕名来到朗禾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所接受委托后,选派夏蕊律师做为其辩护律师参加诉讼。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以后,夏蕊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之后通过梳理王先生的银行流水,以及其曾经入股过的两家公司的工商底档时,发现了王先生涉嫌恶意转让公司股份、并把股权转让款近400万元恶意转出的证据,梳理以后提交给法庭,最终获得了法庭的认可。另外,对于房产,王先生主张因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所以属于其个人财产,并提交了王先生母亲出资购房款的证据时,对此我们提出该房产是在婚内购置,虽然王先生母亲有所出资,但是并没有明确表明将该房产赠与王先生,所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辩请求】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男方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少分并给予委托人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准许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
二、离婚后,王先生、张女士之长女由王先生抚养,次女由张女士抚养;
三、王先生名下房屋归张女士所有,王先生配合张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先生房屋折价款1,100,000元;
四、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女士股权转让款折价款2,000,000元;
五、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女士存款折价款25,374.73元;
六、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女士经济补偿金50,000元。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男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男方返还隐藏、转移的财产,在将男方隐藏、转移的财产给予女方多分的情况下,另支持了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金,体现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简介】
夏蕊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先后取得了医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与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执业以来,夏律师曾先后参与天津渤钢系破产重整一案、华融系资产剥离项目等,并协助处理了成长动力(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事宜以及多起专项法律项目;在诉讼业务领域,曾办理多起公司商事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重大案件。夏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客户处理大量诉讼与非诉案件,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
法律免费在线咨询,律师在线免费咨询,请点击咨询按钮。
编辑:朗禾 来源:夏蕊律师
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因客观原因无法采集到相关作者信息,如果无意中侵犯了作者著作权!请来信来电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