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挽回婚姻,他向前妻写下一纸《声明》,称自愿放弃《离婚协议》中前妻需要支付给他的70万元。但在后来的沟通中,他慢慢发现,前妻完全没有复婚的意向,坚持离婚。之后,前妻以这一纸《声明》为由不愿给钱,双方闹至法院。
5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因这张《声明》,法院对其要求前妻支付7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男子败诉。
为复婚男子写《声明》放弃前妻应支付的70万元
来自山东青岛的80后夫妻王某、史某于2019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债务由女方史某承担,同时,由于两人婚后房产归前妻史某所有,因此,她需要向前夫王某支付现金70万元。
离婚后,为了挽回这段婚姻,王某曾做出不少努力。判决书显示,在离婚一年后(2020年3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王某称,当时,史某坚持让他放弃70万元,“一直逼迫我写下字条放弃”。出于无奈和希望尽快与前妻复婚,他写下复婚放弃70万现金权利的字据.
史某用手机拍完照后就将字据放在桌子上,王某打扫卫生时发现史某未拿字据便带走了。他认为,“她的表现在我看来就不是真的想要这个纸条,扔了不就代表不想要了吗?”
2020年5月,当王某与史某进行最后一次沟通时,史某仍坚持离婚。王某称自己这才反应过来。在与前妻的争执中,王某表示,如果“真离婚”就必须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支付他70万元。王某拿出他此前写下的字据,当着史某的面销毁。虽然销毁了字据,但史某认为,前夫写下的《声明》就是放弃了70万元,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她不愿支付这笔钱。
而王某认为,字据立下后,原件一直由他保管,前妻没有主张或索要过,前妻的行为即赋予了他对《声明》的处置权。同时,在两人坚持分开时,他撕掉了《声明》,即表明《声明》已被撤销。
对于前夫的说法,史某不认可。她表示,《声明》是前夫窃取的,她并未将字据交由其保管。其次,立字据时前夫不存在被胁迫、受欺诈的情况,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就算前夫称写下字据是为了哄她,也只能证明他意思表示形成时的内心动机。根据民法理论,无论表意时动机为何,均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而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他既然已明确放弃对这70万元的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由于两人协商不下,王某把前妻史某告上法庭。
一审:因“放弃70万元现金”的字据,前夫败诉
由于《声明》原件被王某拿走并销毁,因此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中,前妻史某只提交了该《声明》的复印件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王某认为,该《声明》系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聊天记录和书面的打印件,涉及如此重大权力的处分,应当采取审慎态度,不应仅凭一个复印件进行确认。
庭审中,史某又提交了他与前夫的录音一份,录音中,史某对王某表示:“那你这意思你写了这东西你又不认了,又要跟我打官司了,不想跟你说。”王某说:“你这发脾气核心目的不就是为了这张纸吗……我意思是这70万,我想要我根本就没有要,我想要,一张纸也没有用,我根本就没想过这个事。”史某回应:“那你就说话算话。”
史某认为,王某在该录音中再次确认放弃70万元的事实。但王某不认可,并称即使该录音是真实的,史某在录音中称“现在你和我又要打官司”,即可证明他对70万元并没有明确放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两人《离婚协议书》中史某需向王某支付70万元现金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离婚后,王某在无证据证明是被史某胁迫、欺诈等情形下,亲笔书写《声明》,表示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70万元财产予以放弃,应视为自愿放弃。
虽然史某向法庭提交的是复印件,王某对此有异议,但从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中分析,对于该《声明》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王某是自愿放弃70万元。因此法院对王某要求史某支付7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二审:对男子请求撤销《声明》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随后,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声明》是否真实有效?王某是否拥有《声明》的撤销权?《声明》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判决书
对于《声明》法律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签订《声明》时,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声明》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亦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且已产生法律效力,王某主张《声明》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可王某放弃70万元的权利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王某是否拥有《声明》撤销权?二审法院表示,《民法典》规定了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虚假意思表示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过程中未有上述情况发生,因此,王某无权行使撤销权。对于王某提到,他当着史某的面撕毁《声明》,即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声明》,但对此史某不认可,王某对该主张又没能进一步举证,因此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庭审中,王某主张“因哄史某复婚签署了《声明》,后史某坚持离婚”,他才要求撤销。对此,法院认为,王某的这项主张应归于“重大误解”而撤销《声明》,但两人最后沟通的时间为2020年5月2日,王某在二审中才提出撤销,已超出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因此这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身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声明》内容的法律效力。虽然依据《离婚协议》,史某应给予王某70万元,但之后王某亲笔书写《声明》放弃对70万元的权利,在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下,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王某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有违诚信原则。因此,对王某请求撤销《声明》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对王某要求史某支付7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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