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要彩礼 法官耐心调解化纠纷
瑞昌法院网讯“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彩礼、聘礼、娉财等,在法律上的定义为“婚约财产”。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由男方给付女方,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行为,如果缔结婚姻关系,结婚的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近年来,随着各地经济发展,各地彩礼也水涨船高,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因彩礼而止步于婚姻的殿堂。
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涉案彩礼当庭返还,成功化解双方纠纷。
据悉,2020年1月,张某与郭某经媒人介绍相识,2020年5月办理订婚酒席,并按习俗给付彩礼十二万元及黄金首饰等。张某认为郭某不想跟他在一起便要求郭某退还彩礼、黄金首饰、份子钱等各项费用。郭某认为是张某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未果,张某才要求解除婚约,责任在张某,彩礼和黄金首饰愿意退,但送给亲戚的份子钱不可能再去问亲戚要回来。
庭前,承办法官多次与张某和郭某通过电话及微信沟通,希望双方能够好聚好散,给双方和双方家庭留有一点余地。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便组织开庭。庭后,承办法官分别单独与郭某和张某以及参加旁听的双方父母沟通,耐心释法,双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又对黄金首饰的真伪和价格各执己见,无法完全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见状,便提出一起将涉案黄金首饰拿到当初购买的门店进行鉴定,双方对该方案均表示同意。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同意做出让步,郭某当庭退还彩礼十二万元及黄金首饰,张某也不再要求郭某退还份子钱及其他费用。至此,该案案结事了。
两人能够在茫茫人海中相遇、相识本是幸事,应充分尊重对方的选择,互相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早已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希望这条规定能够让有缘无分者好聚好散。
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江西政法
上一信息:电子封条显神威 实时监控防破坏
下一信息:加盟奶茶店失败,加盟费能全额退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