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约定有违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用人单位追偿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2004年7月,杨某某入职某矿业公司。2012年1月以前某矿业公司一直未给杨某某办理养老保险。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某矿业公司为杨某某办理了养老保险,缴纳了养老保险费。2016年10月3日,某矿业公司出具《关于提供杨某某工资表的说明》,该说明载明:根据杨某某申请,某矿业公司同意向其提供2004年至2011年(每年提供一个月)共计8个月工资表,仅用于杨某某自愿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承担其费用。杨某某在该说明上签字表示同意。2016年10月14日,杨某某通过某矿业公司向社会保险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67 445.52元,其中,单位缴纳部分为59 250元,个人缴纳部分为8195.52元。杨某某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要求某矿业公司返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59250元。
编辑:郎禾律师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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