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正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未按正常劳动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日,吴某某与某商用车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8月23日,吴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并在某商用车公司继续上班。同年10月26日,吴某某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1月16日,吴某某向某商用车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书,但仍正常上班至同月23日。之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某商用车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经计算,某商用车公司在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向吴某某支付的月平均工资为1375元。吴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商用车公司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9200元等。
编辑:郎禾律师 来源:互联网
上一信息:杨某某与某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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