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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辞职声明,法院:具有法律效力

(通讯员 孟理想 记者 于英杰)以往,员工通常通过提交辞职信、辞职报告等书面方式向单位提出辞职,如今在自媒体时代下,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辞职声明,是否也具有法律效力?日前,宜兴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员工在朋友圈发布辞职声明后,又以单位违法解约为由将“老东家”告上法庭。

卢某是宜兴一家科技公司的销售总监,长期在外跑销售,2017年12月的一天,在外出差的卢某突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消息,声称其从即日起辞职,科技公司相关事宜与自己再无关系。之后,卢某就再没去公司上班。同日,科技公司也在公司微信群发布了“关于卢某离职的声明”,但没说明卢某离职的方式及原因。

这看起来似乎是一场“好聚好散”的离职,然而4个月后,卢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赔偿金、双倍工资、劳动报酬等合计20余万元,并最终诉至法院。卢某称,自己之所以辞职,是因为公司老板先口头辞退了他,接着看到了公司发布的“关于卢某离职的声明”,这才在微信朋友圈发了辞职声明,所以是公司违法解除了自己劳动合同。

被告科技公司认为,公司是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卢某发布的辞职声明后才在公司微信群发布了关于卢某的离职声明,且卢某发布辞职声明后再未到公司上班,属于自动离职。

经开庭审理,双方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慢慢化解了对立情绪,最终在法官主持下握手言和,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卢某5万元。

法官说法

在网络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了微信、微博等新型证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辞职声明,应当被认为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无证据证明该发布朋友圈的行为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庭将对此类证据视同其他纸质书面证据的要求予以审查、认定。因此,当事人在社会活动中应提高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对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及时、妥善保全好相关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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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郎禾律师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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