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朗禾律师事务所吕晶律师主办的左先生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迎来胜诉判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左先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亦由被告承担。吕晶律师凭借专业的诉讼策略和扎实的举证工作,成功为当事人挽回全部经济损失,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服务给予高度认可!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被告朱某某以教育培训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左先生提出借款85000元,原告出于朋友情面,以现金方式完成了借款交付,彼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此后近十年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025年10月8日,经原告多次主张,双方补签《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8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初至2025年12月31日,利息按国家标准基准利率计算;同时约定,若被告逾期不还,原告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协议上签字按印。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原告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委托朗禾律师事务所吕晶律师处理此案,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并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理过程
吕晶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原告左先生深入沟通案件细节,梳理案件核心诉求与举证要点。本案中,双方虽补签了《借款协议》,但借款交付方式为现金,且借款发生时间距今较久,如何扎实举证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利息计算标准及律师费实际支出,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
为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吕晶律师指导原告整理并固定了核心证据:一是双方签字按印的《借款协议》,证明借贷合意及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约定、律师费承担等关键条款;二是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实际支出律师费20000元,且该费用符合协议约定;同时结合原告的陈述,完善了现金交付的事实细节,确保案件事实与证据相互印证。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虽经法院询问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主张,但仍以经济困难为由主张无力支付。吕晶律师当庭充分举证,清晰阐述案件事实,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借款协议》的约定依据,亦符合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同时针对利息分段计算标准、律师费的合理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详细论证,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吕晶律师的代理意见,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胜诉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被告补签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我国取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改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2019年8月20日前后的利息,分别按基准利率和LPR分段计算,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惯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出借人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且出借人实际支出了相关费用并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约定合法有效,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足以证明律师费实际发生,且金额合理,故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该笔费用。
吕晶律师在此提醒,民间借贷行为中,无论双方关系亲疏,均应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借款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及维权费用承担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借款交付尽量采用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备注栏注明“借款”,若以现金方式交付,需让借款人出具收条确认收款事实。
当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应及时留存催要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并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固定证据、主张权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切勿因碍于情面拖延维权,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朗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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