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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禾普法|离婚诉讼中,社保和公积金是否可以分割?

有人问,离婚的时候,对方的社保和公积金可以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答案是部分可以,那可以分割的部分包括哪些?怎么分?听律师细细道来。

一、养老保险和公积金可以分割

1、养老保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可以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主张分割的前提是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缴纳。一般来讲,如果双方未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该部分均可正常主张。另外,仅可以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部分,对于婚前缴纳部分不可主张。

2、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双方离婚的时候,可以主张进行分割。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仅可以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部分。

二、其他一般不支持分割

对于医疗保险,民法典及相应解释中并未列举医疗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医疗保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是国家针对特定个人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障,与个人的身份密不可分,该笔费用无法提取,故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支持进行分割。

对于工伤保险,民法典及相应解释中并未列举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工伤保险也不应当予以分割。

对于生育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因无个人实际缴纳部分,故离婚中一般不涉及分割。

对于失业保险,民法典及相应解释中并未列举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不会支持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五险一金”中,可以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包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纳部分及利息、公积金,其他的一般均不支持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介绍:

夏蕊律师: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四级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毕业于南开大学,先后取得了医学法学学士学位与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婚家继承、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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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朗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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