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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执行程序前,变更法定代表人,可实现金蝉脱壳?

张某、卢某、彭某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裁决,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三人合计81000余元。待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公司并未履行支付义务,三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该系列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一系列的线上线下财产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将该公司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亦无相关突破,案件陷入无法执行完毕的境地,此时,劳动者张某向本院反映一条信息,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在玩套路,使一招“金蝉脱壳”计。

原来,劳动仲裁阶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在执行阶段,根据被执行人的市场监督管理登记、变更材料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罗某。张某等劳动者均认为刘某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为当时跟众多劳动者存在有管理关系的人员系刘某,刘某甚至通过其个人微信向当中的劳动者发放工资,本院结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经过审核,决定对刘某按公司“四类人员”进行处理,即将其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本院同时做通劳动者们的工作,静待花开。

果不其然,刘某因出行受限、招投标受限等等,熬不住限制消费措施对其的限制,主动向本院联系,积极主动履行支付义务,随后劳动者们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该系列案也随之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单位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过程中变更法定代表人,若原法定代表人系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责任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后续的执行程序中,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原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出行、招投标等将受限,各方面极为不便利。故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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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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