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case

合同纠纷获赔48万余元,我方一审二审均胜诉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汪某以某公司名义与委托人刘某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刘某承包津南区某项目的钢筋绑扎制作工程。上述合同签订后,刘某进行了部分工程的施工。2020年5月,双方协商一致刘某撤场,后续由案外人孙先生施工完毕。
后,刘某因施工部分的工程量结算及工程款给付事宜,多次向某公司及汪某主张权益,但均遭到推脱,某公司及汪某拒不配合结算并称已超额支付工程款,刘某慕名来到朗禾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所接受委托后,选派吴思佳律师为其代理律师。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吴思佳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监察部门调取了相应证据材料,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庭审过程中,由于某公司不认可与刘某存在合同关系,为此主张汪某为借用资质应由汪某承担责任,汪某不认可施工范围、施工量,并称已超额支付工程款。在三方未进行结算、刘某的施工量及施工范围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朗禾律师通过从后续接手工程的孙某处获得了补充证据,落实刘某的施工范围,经过五次庭审对抗,主张刘某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及汪某共同支付刘某工程款;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及汪某连带支付刘某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某公司及汪某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某公司与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某工程款 483,711.9 元并支付原告刘某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和汪某对于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刘某继续委托朗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二审程序;
二审期间,被告某公司与汪某及原告刘某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判决:
某公司、汪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因建筑市场不规范,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承包人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情形。分包人或转包人在发包人或承包人未授权的情况下,往往以个人名义、项目部名义或以项目部资料章的形式对外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对于诉讼主体、责任承担主体及合同效力等问题争议较大。因此,当事人(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合同的相对方是否有权代表承包人签订合同。

【律师简介】
吴思佳,律所主管律师,执业期间主要从事民商领域法律工作,承办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等诉讼案件三百余件,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配合企业开展多场法律知识讲座。
吴思佳律师的服务宗旨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以当事人的信赖为本,以良好的律师形象、高度的敬业精神、求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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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朗禾律所 来源:朗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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