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他人,对方没打借条又不还钱,能不能起诉?这样的官司能不能赢?
案情 两次借款万余元未归还
谷某与朱某系同学关系,2020年4月22日,朱某向谷某借钱,双方经过微信协商后,谷某通过支付宝借给朱某6000元。2020年4月26日,谷某再次通过支付宝借给朱某5000元。
谷某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朱某曾向谷某承诺,两次借款会在2020年4月29日一并偿还,同时支付利息1000元。但借款到期后,朱某一直未向谷某归还欠款。
2021年5月,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朱某偿还借款1.1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借款本金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该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朱某未到庭应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告谷某提供的微信、支付宝截图属于电子证据,且其能提供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及支付宝账号进行过程演示,证明了该证据的真实性。针对本案,法官还到被告朱某家进行了调查核实。庭审中,原告谷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朱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法院予以准许。
经审理后,法院支持了原告谷某要求被告朱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来源: 云南长安网
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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