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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影视作品中,使用未授权的动画人物形象,被叛侵权。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用于商业,日常cos之类是可以的,还有就是漫展什么的,注意商业用途的判断标准不全是赚钱。想了解的,这里提供案号:(2019)京0491民初21961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部分内容:2016年3月17日播出的《来了就笑吧》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出现的歌手、舞蹈演员,节目中在屏幕右上角均明确标注”某某卫视”, 在该舞蹈演员出场时,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且在”爱奇艺”和”腾讯”视频网站上进行全程播放,”爱奇艺” 上播放量326万次, "腾讯” 播放量为1670万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侵犯原告著作权并对葫芦娃中的卡通形象进行侵权性质的使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防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时间间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被告虽主张已经下架涉案节目,但在庭审时仍然能够在线观看,并未及时停止侵权,客观上扩大了损害结果。综上,本院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 000元。原告主张合理支出,虽未提供公证费发票及律师费发票,鉴于有公证事实与律师出庭,付出了一定的智力成果与努力,本院酌情确定赔偿合理支出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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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顾问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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