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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诉未上诉,寄希望于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在一审中败诉后,不及时依法提起上诉(二审),以为自己只要有过硬的理由,再提起再审,人民法院也会受理,并且还有一个好处是:不用承担案件受理费。

咨询事例

咨询者:“律师,我一个不大也小太小的案子,在一审中败诉了,我有些不服气,我找了好几个律师分析了案情,认为二审有一定机会改判。但是,我又有些担心上诉后,既要支付律师费,又要支付诉讼费,万一败诉了,这个诉讼费就白花了。前天我去律师楼咨询一个律师时,说了我的这个担心。他只说了一句‘再审是免案件受理费’的,看来他对我的案子兴趣不大,没有再说什么。我想问律师您的是:依您的经验,我这想法靠谱吗?如果我这案子不上诉,在再审中还有机会翻转来吗?”

律师:“您这案子是过了上诉期,还是在上诉期间?”

咨询者:“还在上诉期间。”

律师:“原则建议上诉,如果不上诉,想寄希望于再审改判,再审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可能会不予审查,直接驳回您的申请。”

咨询者:“那您能否对我的案子二审或再审作一个预判?”

律师:“仅根据一份判决书,无法看出问题。如果,能从判决书上看出问题,要么是主审法官犯昏,要么是主审法官的水平太次,现时期法官能让律师在判决书中找到毛病的可能性太小了。如果,需要律师对您作出一定的分析,可能需要付费咨询才行。”

现实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JM支行与儋州HA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儋州HN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就是因再审申请人未对再审请求的事项,在一审判决后未及时依法进行上诉,再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述理时明确表示:“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律师评析

有些精明的当事人,为了减轻二审可能败诉后要承担诉讼费的风险,对一审败诉后不当一回事,错误地认为还会有一个再程序可以使用,并用还不用承担诉讼费风险,就寄希望于再审来改判案件。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

第一,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再审仅是特殊程序,并非是普通程序,是否启用再审程序,由法院视情况依法裁定,大部分实行的是书面审理。

第二,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及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当事人有正常的司法救济程序放弃不使用,而将精力放在再审上,再审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当然,一审败诉但未提起二审,在再审期间有新的证据(包括新的证据可以认定程序违法)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时,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再审申请的。因此,一审败诉后,对一审判决不服时,需要及时提起上诉,否则再申请时,再审法院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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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郎禾律师 来源:吴跃飞、吴宏飞、肖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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