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与第三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及其前夫与原告夫妇均系同村村民。2016年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产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外市同居。在此期间,王某某多次赠给李某某钱款。后来两人分手,原配赵某某将第三者李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某返还赠与款10万元,并提供了王某某赠与李某某的转账或交易记录。
庭审中,李某某辩称,王某某并没有赠与自己钱款,而是二人同居期间的日常花销,因此赵某某无权要求返还。同时李某某也提交了自己对王某某的部分花销证据。双方对赠与钱款数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该案经过当庭质证,查明了以下事实: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9月21日之间,第三人王某某自其银行账户汇入被告李某某银行账户59500元,为被告支付住院费用11000元。被告李某某为第三人王某某支付手机费1930元。
并不是所有的婚内出轨赠与行为都无效。需要区分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未经配偶允许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配偶可以主张返还。但如果是个人财产,赠与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配偶物权主张返还不予支持。
编辑:郎禾律师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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