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从事建材销售业务,被告孙某为工程包工头,从事工程承包业务。自2012年开始,原告王某将建材送至武清工地,由本案一被告周某(孙某之表兄)收货。原告王某每次派司机送货均采用制式“送货单”,让周某签字,王某陆续向此工地供货,总货值为66万元。工程竣工后,原告王某找周某要求结算货款,周某让称该工地为孙某公司承包,让其找孙某公司进行结算,但是王某每次去公司,无法联系到孙某,经多次催要无果,王某决定起诉孙某、周某、及孙某公司,诉讼前,发现孙某的公司实际是空壳公司,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为了保障胜诉执行,王某律师建议做财产保全,查封了孙某、周某的房屋,在法院审理中,孙某代理人认为应该起诉孙某公司,公司应该支付此货款;周某认为其是孙某公司的员工,代为收货,应由公司付款。为此,王某的律师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了孙某个人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货物送至此工地,该货款应该由孙某个人支付。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该建材买卖合同的买方是孙某,还是周某,或是孙某公司,二、应该由谁支付货款。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支付王某货款66万元及利息。
(三)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普通的买卖合同案件,但是在收集证据方面,证明孙某是工地实际承包人非常关键。周某、孙某极力把付款责任推向空壳公司,就是为了逃避付款。所以在诉讼中证据收集及收集技巧非常重要。
编辑:郎禾律师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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